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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强、胡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强,胡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洪伟,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金强与被执行人胡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478号民事7478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胡洪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黄金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利息12,320元、违约金217,8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572,12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95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