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415号原告黄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受被告雇请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2017年1月19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2500元,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本案中,根据原告黄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某的送达地址,能够送达的方式是公告送达。经告知并下达书面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黄某未按期缴纳公告费,导致本院不能对被告刘某进行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