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昌君与被告唐国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君,唐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256号原告:姜昌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勇,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国云,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姜昌君与被告唐国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唐国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的起诉已经按撤诉处理,再冻结被告的投资款及收入或者分成已无必要,请求撤销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唐国云与王冬桥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中唐国云已投入的投资款及收入或者分成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姜昌君提供担保的与李黎霞共有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徐家井路X号门面二间的查封。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