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829号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原告张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4000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经原告催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3月16日还本付息。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徐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10000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x140000元,于2017年3月16日归还。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约定借款100000元,写140000元;并明确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3月17日至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00000元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100000元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以及逾期利率,参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荆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