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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大宝与朱道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宝,朱道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49号原告陈大宝,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朱道河,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陈大宝诉被告朱道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大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宝以给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道河的诉讼,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陈大宝负担。审判员  李元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驰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