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大宝与朱道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宝,朱道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49号原告陈大宝,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朱道河,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陈大宝诉被告朱道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大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宝以给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道河的诉讼,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陈大宝负担。审判员 李元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驰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