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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易某、易某某、易某某、易某某贵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易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612-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40年2月9日出生,住本市珠晖区望江里21栋143号102户。被执行人易某,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住本市珠晖区冶金街道文明里16栋89号201户。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本市珠晖区望江里21栋143号102户。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本市珠晖区冶金街道新风里31栋106室。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本市区路向里4号3-11户。本院在执行蒋某某与易某、易某某、易某某、易某某贵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5执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