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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元义申请执行祝国蓉、张俊文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义,祝国蓉,张俊文,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何元义,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1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国蓉,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6日,户籍地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张俊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7日,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俊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该公司董事长。四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刘吉云,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成内经字第54926、54927、54928、54929、54931号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雅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雨城区东大街38号大院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及投资回报款予以冻结后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5)雅执字第27-7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雨城区东大街38号大院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及投资回报款予以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取的雨城区东大街38号大院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及投资回报款1250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户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苟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苟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