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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董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董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09号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双林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桂,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荷凤,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董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荷凤申请对欠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0元,鉴定费17500元,合计19693.50元,由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