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跃与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跃,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第2918号原告崔跃,男,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64BQ90。法定代表人邹小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与被告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