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葛莉娜、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莉娜,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王钢萍,绍兴宝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葛莉娜,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凤凰岛11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882790X。法定代表人王琴峰。被执行人王钢萍,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宝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车站北路83号农贸市场综合楼市场大门北面四间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595766768。法定代表人王钢萍。原告葛莉娜与被告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葛莉娜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钢萍、绍兴宝顺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宝顺酒业有限公司已自动歇业。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钢萍及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峰纳入失信名单和公安布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