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玲与叶进、李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叶进,李运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901号申请人肖玲,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叶进,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人李运良,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玲诉被告叶进、李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肖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叶进、李运良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肖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叶进、李运良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星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责任校对人: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