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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少栋与王常辉、孙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栋,王常辉,孙雪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40号之一原告:张少栋,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王常辉,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雪亚,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栋诉被告王常辉、孙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少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陈涤鑫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