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石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594号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明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木坤,公司员工。被告:石江锋,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