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峰与纪洋、王彦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纪洋,王彦超,杨倩,张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153号原告:王峰,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被告:纪洋,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彦超,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被告:杨倩,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第三人:张英,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原告王峰与被告纪洋、王彦超、杨倩、第三人张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 判 长 秦玉强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人民陪审员 陈瑞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