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红与被告郎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红,郎红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94号原告张喜红,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郎红松,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铁岭市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红与被告郎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红提出撤回对被告郎红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国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