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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凯与王红梅、白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王红梅,白萍,岳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523号申请人:张凯,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红梅,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白萍,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岳瑞玲,住呼和浩特市。关于本院受理的张凯申请执行王红梅、白萍、岳瑞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