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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746号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南侧阳光棕榈园5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6128A。法定代表人:戈桂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马兵(实习),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044X1。法定代表人:童本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24元,减半收取12362元,由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