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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云升、王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升,王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云升,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世华,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董云升与王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世华处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世华所有的大华名都XX号楼东二单元XXX室(预售备案合同编号为XXXXXXXX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