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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占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3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华与被执行人占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1)丽遂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占素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光华代偿款52021.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占素华(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期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