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春梅与沈银波、金昌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56号申请保全人:侯春梅,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昌植,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侯春梅与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金昌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侯春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银波、金昌植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4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侯春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名下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昌植名下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三、冻结申请保全人侯春梅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56号延边州交警支队:申请保全人侯春梅与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金昌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吉2401执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名下吉HB47**号、吉HB66**号、吉HV68**号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昌植名下吉HH33**号、吉HV60**号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56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侯春梅与被申请保全人沈银波、金昌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吉2401执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申请保全人侯春梅名下位于延吉市源泉小区4-6-32、幢号119、丘号10-4、房权证号为1524**号、建筑面积为193.32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