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绍忠、钟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忠,钟冬生,殷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122号申请人林绍忠,男,汉族,1964年1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冬生,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殷冬英,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钟冬生之妻。本院受理林绍忠申请执行钟冬生、殷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钟冬生、殷冬英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冬生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栋××室(产权证号S0××××5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涂香斌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