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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培松、叶毅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培松,叶毅斌,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培松,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叶毅斌,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高小燕,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赖培松与被执行人叶毅斌、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