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395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佳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佳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395号原告: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0955543A,住所地丹阳市水关西路泰豪公寓小区1号楼5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学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邱金花,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陈佳培,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