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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朝亮与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亮,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5828号原告:孙朝亮,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池萍,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孙朝亮与被告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共计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池萍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池萍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孙朝亮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还款期为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朝亮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池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道平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