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磊,绰号“鸡屁”,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收治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刘磊在溆浦县卢峰镇水田垅村3组的租房内向吸毒人员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磊在溆浦县卢峰镇水田垅村3组的租房内向吸毒人员向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0日17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磊的租房内将其抓获时,从其床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0.03克,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0.3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并罚,且系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磊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公安民警在其住房所查获的10.03克海洛因不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刘磊在溆浦县卢峰镇水田垅村3组其暂住的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磊在其暂住的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向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0日17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磊抓获时,在其暂住的房屋内床上查获海洛因净重10.03克,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35克。另查明,被告人刘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同年5月3日被收治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5时许,向某来到刘磊的住处在刘磊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当场在他家吸食掉了。当天17时许,向某到刘磊家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抓获的有刘磊、黄某及一个陌生男子;(2)证人向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17时许,向某1来到“鸡屁”(刘磊)的住处,从刘磊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在吸食过程中,看到一个戴眼镜的高瘦男子来到刘磊的住所,递给了刘磊一坨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有10克左右,接着刘磊给了那个男子1000多元现金,还说转了800元钱的微信红包。他们刚交易完,公安人员就进来将大家抓获了;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向某1指认出被告人刘磊就是给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人;(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17时许,“华佗”叫黄某送毒品海洛因给刘磊,到了后,看到刘磊住房里还有一个男子正在吸食毒品,黄某把毒品给了“鸡屁”,鸡屁给了刘磊1710元钱,说已转了800元钱的微信红包给“华佗”,黄某准备数钱时,被进来的公安人员抓获了,毒品和钱都被扣押了,公安人员在检查时,向某来了,也被抓了;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黄某指认出被告人刘磊就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卢峰镇水田垅村“喜来乐生态农庄”旁边被告人刘磊暂住的小板房里;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证明溆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从被告人刘磊住处及身上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经称重,2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10.38克;办案民警对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取样后进行了封存;4、鉴定意见(1)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某某、刘某某作出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7]14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刘磊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系毒品;(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刘磊与向某、向某1、黄某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四人均系吸毒人员;5、相关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磊与向某、向某1、黄某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磊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本院(2017)湘12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6、被告人刘磊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20日5时许,刘磊在溆浦县卢峰镇水田垅村的住房里给向某贩卖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7时许,刘磊在其住房里给向某1贩卖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向某1在吸食毒品时,黄某替“华坨”给刘磊送来了10克东西(指毒品海洛因),每克260元,刘磊给了黄某1710元现金,给“华坨”微信转账890元,共计2600元;被抓获时,公安民警从自己住房里的床上将黄某送来的毒品海洛因和身上的1个海洛因包子搜出来了,从黄某手中缴获了刘磊给付的毒资1710元。经称重,从刘磊床上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0.03克,从刘磊身上查获的海洛因净重0.35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刘磊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磊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公安民警从其住房床上搜出的10.03克毒品海洛因不是自己所有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磊在公安机关2次供述分别给吸毒人员向某、向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各1次,被查获的海洛因亦系其从黄某手中购买的,并已支付了全部毒资,其供述的内容与证人黄某、向某1、向某证明的事实相一致,并有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磊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及被查获的10.03克毒品海洛因系其从黄某手中购买所得的事实,被告人刘磊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磊系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从被告人刘磊身上及住所缴获的海洛因10.38克,应当作为被告人刘磊贩卖毒品的数量和增加刑罚量的情节予以认定,但鉴于被告人刘磊以贩养吸,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判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刚审 判 员  向刚华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