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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振、王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黄振,王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11号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720602M。被告黄振(又名黄震),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王月娥,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黄振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王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838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