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振、王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黄振,王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11号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720602M。被告黄振(又名黄震),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王月娥,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黄振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王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838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