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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柯青海与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青海,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青海,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香格里拉A区49号。法定代表人:曾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被执行人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资、执行费合计人民币61307.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以其法定代表人曾鹏的工商银行账号:62×××95向申请执行人柯青海支付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艺格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鹏在工商银行账号62×××95存款计人民币61307.5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武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