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焦晓莲、纪玉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晓莲,纪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668号之二申请人:焦晓莲,女,苗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纪玉芳,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焦晓莲申请执行纪玉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纪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玉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玉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