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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东旭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旭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东旭,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辉,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东旭犯聚众斗殴罪,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东旭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顾东旭在赵某、葛某(均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朱某1、黄某1、徐某1、任某、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鱼叉、木棍、武士刀等工具,至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蒋巷上13号朱某1家中,与薛某5等人商谈处理欠款一事,并做好斗殴的准备。后商谈不和,朱某1、金某、徐某2(另案处理)等人与薛某5、薛某2相互拳打脚踢,被告人顾东旭见状喊了一声“拿家伙”,徐某1、任某等人遂持事先携带的木棍殴打薛某2,被告人顾东旭持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薛某5腰背部2刀、捅刺王某3后背部1刀。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薛某5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王某3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东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东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解称自己是被薛某5打急了才用刀乱戳的;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可以跑而没有跑,在路边看到联防队员前来主动上车,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东旭的辩护人陈辉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顾东旭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未抗拒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受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已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薛某5受同村的朱某1之邀到张家港赌博输钱欠债人民币16万元,怀疑被诈赌并报警。后债主上门索要款项,薛某5多次到朱某1家中讨要说法,朱某1避而不见。2016年11月29日晚,薛某5和父亲薛某2又到朱某1家中,因朱某1不在家就打电话、发短信给朱某1,威胁称要让朱某1的父母睡不好觉。朱某1遂纠集了赵某、任某等人,被告人顾东旭在赵某、葛某(均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与朱某1、黄某1、徐某1、任某、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鱼叉、木棍、武士刀等工具,至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蒋巷上13号朱某1家中,与被害人薛某5等人商谈处理欠款一事,并做好斗殴的准备。后商谈不和,薛某5、薛某2打了朱某1头部和朱某1母亲脸部,朱某1等人喊“打”,朱某1、金某、徐某2(另案处理)等人与薛某5、薛某2相互拳打脚踢,被告人顾东旭、徐某1、任某等人遂持事先携带的木棍和薛某5一方对打,因乡邻出来帮忙,朱某1、被告人顾东旭等人逃走,途中,被告人顾东旭被王某3抱住腰部摔倒在地、被薛某3等人殴打,被告人顾东旭即持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薛某5腰背部2刀、捅刺王某3后背部1刀。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薛某5躯干部损伤,损伤致左腋胸部肋弓处和胸背部下段脊柱处各1处创口,长度分别为2.5cm和2.7cm,其中左腋胸部肋弓处1处2.5cm长创口,贯通腹腔,腹腔内大网膜突出,伤后在医院行“剖腹探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腹壁伤口缝合术”及相关对症治疗,术中探查腹盆腔积有约50ml血性液体,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3后背部损伤,损伤致左胸背部下段1处5.2cm长斜行创口,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及相关对症治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5、王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薛某5要求被告人顾东旭赔偿其医药费人民币23685.06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22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0304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8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84589余元。被害人王某3要求被告人顾东旭赔偿其医药费人民币5880.62元、住院费人民币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00元、护理费人民币54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24280余元。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被告人顾东旭一方一次性赔偿薛某5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免除薛某5结欠戴剑人民币16万元的债务;一次性赔偿王某3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并当场交付完毕。被害人薛某5、王某3对被告人顾东旭一方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门诊病历卡、B超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薛某5、王某3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以及顾东旭头部、左腿受伤及治疗的情况。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情况,被害人收到款项后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的情况。3.被害人薛某5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同村的朱某1带其到张家港赌博输了人民币16万,并写下借条,回家后觉得他们是诈赌,其父亲报警。2016年11月29日晚6点多,其去朱某1家找朱某1,但朱某1不在家,后发短信给朱某1称朱某1若不回来就不让朱某1父母睡好觉,晚10时许,朱某1打电话称自己已回家,其与父亲薛某2一同前往朱某1家,进入朱某1家后,其注意到朱某1家一楼大厅有十几个男子,朱某1家的大门被关了,其只认识朱某1一人,后来其妻子、姐姐也来了。其建议朱某1与其出门谈,朱某1不同意,其拉朱某1的衣服,朱某1推开其的手,其打了朱某1一记耳光,朱某1朝其肚子上踢了一脚,其父亲见状上前拉朱某1的衣服,朱某1家的男子拉开其父亲,其欲拿板凳砸朱某1,但板凳被一男子夺走,朱某1的母亲说被打到了,其没在意。朱某1和他母亲说“打”,在场的男子就围着对其和其父亲进行殴打,其和父亲也还手跟对方互殴,后其和父亲逃出朱某1家,其在朱某1家门口拿了空酒坛朝里面砸,但没有砸到对方。对方还到车上拿了棍子和砍刀追着其一方打。这时村上人都出来,对方就开车逃了,其追上去拦住一个胖子,当时胖子手里没有什么东西,胖子就从身上掏了一把刀朝其腰上捅了二刀,其倒在地上,胖子往北走掉了,后其失去意识,等其醒来已经在医院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10点多,其酒后路过东林村蒋巷上孙建新家经营的棋牌室时,看到有两个男子从汽车里面拿砍刀、木棍之类的东西,接着其听到有人喊救命,因为天比较暗、场面比较乱,其只看到村上人薛某5被人打倒在地,打人的人准备开车逃跑,其就追上去把较胖的光头男子从车上拽了下来,薛某3用锅子砸光头男子头部,其用脚将光头男子绊倒在地,死死抱住光头男子的腰,光头男子就用刀捅了其后背一刀的事实经过。5.证人朱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份,其和黄某1、殷某、陆某等人一起诈赌薛某5,薛某5输了16万,写了借条给戴剑。薛某5他家多次到其家闹事、要求其帮忙还钱。2016年11月29日晚7点多,薛某5打电话让其回家,发短信威胁称如果不回家让其父母不能睡觉,其就纠集了赵某、唐某、黄某1、任某等人,后黄某2、顾东旭、金某、周某、徐某2也到了公司,黄某1拿了鱼叉、唐某说带了木棍从公司出发去其家,一会薛某5和父亲薛某2、妻子朱某2来了,薛某5拉其衣服让其出去,其推开薛某5的手,薛某5踹了其肚子上一脚,打了其头部一拳,薛某2也打了其头上一拳,其母亲帮其挡时,也被薛某2打了一拳,薛某5又拿板凳欲砸其,被别人夺下,周某、徐某2拉对方,周某被薛某2打后打了薛某2一耳光,后周某、金某、徐某2就和薛某5、薛某2拳打脚踢起来。任某喊“打”,其也喊“打”,唐某、黄某1、黄某2、顾东旭、任某和另一个男青年上去和薛某5、薛某2拳打脚踢。其听到薛某2喊“快去叫人拿家伙来”,其怕吃亏,就从后门逃走。赵某和葛某开车来接其。后听张明星说顾东旭没逃掉,捅了薛某5。顾东旭的刀哪来的其不清楚,其只看到黄某1拿了鱼叉、唐某说拿了木棍。一开始拳打脚踢没有用工具,后来打到外面,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其没有动手打的事实经过。6.证人黄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8点多,其和朋友葛某、顾东旭三个人准备去张家港中兴玩,途中葛某接到“小七”(赵某)的电话,葛某接完电话跟其和顾东旭说“你们两个人去小七的公司,他公司里面有人来找事情,你们去帮帮忙。”葛某还让顾东旭带上刀。其先和顾东旭到顾东旭家中房间内床下拿了三把武士刀放在汽车后备箱里。到了公司发现小七、朱某1、徐某1、任某、唐某、黄某2、葛某等人都在,朱某1讲了事情的原委,说万一打起来要帮忙打架,顾东旭还问任某要回了之前借给任某防身用的水果刀放在了自己身上。后十几人一起到了朱某1家,朱某1的村上人(薛某5)先动手打了朱某1耳光,还拿凳子朝朱某1砸,朱某1的三个员工就跟薛某5和他父亲拳打脚踢在一起,朱某1喊“打”,其看见顾东旭、任某两个人上去帮忙跟对方父子打在一起,一直打到外面,因天黑看不清楚是谁,只看见有人拿棍子,有人拿砖块,顾东旭喊“拿家伙”,顾东旭拿的砍刀,任某、徐某1拿的棍子,其拿的鱼叉,打了没多久对方人多了,其一方人就逃了。后来听说顾东旭没有跑掉,其听见朱某1用微信聊天,对方告诉朱某1说薛某5被顾东旭用刀捅了两刀,现在还在医院抢救,其感觉害怕,就一直躲着的事实经过。7.证人任某、徐某1、黄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朱某1在公司跟在场的人说有人欠他钱不不肯还,对方到朱某1家找麻烦,叫我们去撑场面,如果打起来要帮忙打架。朱某1还让我们从公司拿了鱼叉、钢管、木棍放在汽车后备箱,走之前顾东旭向任某要了一把匕首。在朱某1家,有个年轻男子(薛某5)先打了朱某1耳光,薛某5父亲去拉朱某1,朱某1当时还说“打”朱某1的几个朋友就拳打脚踢对方,一直打到外面,顾东旭喊“到后备箱拿家伙”,大家就拿了鱼叉、木棍、砍刀等工具对薛某5一方殴打,后来村民出来很多人,还有人说报警,我们一方就坐车跑了。后来听说对方有人被顾东旭拿刀捅伤了,顾东旭被当场抓住的事实经过。8.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上9点多,其和金某、“小飞”在张家港逛街时,金某接到“小七”(赵某)的电话后跟他们说朱某1的一个村上人(薛某5)晚上发信息恐吓朱某1,赵某叫他们先到公司去,跟着朱某1一起回家帮忙,其知道赵某的意思是帮朱某1去撑场面,万一打架,可以帮忙,他们都同意了,后三人到了朱某1家,当时有四辆车,共有十几个人。在朱某1家,薛某5让朱某1出去谈,朱某1拒绝,薛某5父子去拉朱某1,薛某5动手打了朱某1一拳,薛某2踹了朱某1一脚,其上去将薛某5拉到门口,薛某2想拿板凳砸朱某1,其抢下板凳,薛某2用拳头打了其嘴上一拳,其打了对方一个耳光,这时进来两个女的,一同去的十几个人就和对方互相拉扯一直推搡到隔壁的马路上,一同去的光头胖子喊“把车上的家伙拿出来”,其看到光头胖子从银灰色奥迪A4轿车后备厢拿出一把砍刀,长70、80公分,刀片宽7、8公分,另外一个男子从后备厢拿出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朝薛某2腿上打了一下,其和金某站在马路边,怕事情闹大,就一起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9.证人杨某、朱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二人系朱某1父母亲,案发当天晚上5、6点钟,薛某5父子来到他们家找朱某1,朱某1不在家,因朱某1不接电话,薛某5父亲称等朱某1回来再解决,后到了晚上8点多钟,朱某1回来了,没多久,薛某5父子还有一帮人到了家门口,当时杨某和朱某1在一楼,朱某5在二楼。杨某看到薛某5等人砸家门口的汽车,后来薛某5父子冲到家里,上来就对着朱某1打,手上还都拿了小榔头,杨某看到后上前拉时,左侧眼角被薛某5用小榔头砸了一下,脚上也被薛某5叫来的人踢了几脚,肚子上也被踢了,后来朱某1被对方拉出去打,薛某5叫来的人中只认识吴某1和薛某2女婿,其他人不认识。朱某5在二楼听到吵闹声后下去看到薛某5想拉朱某1出去,朱某1不肯,后薛某5打了朱某1一个耳光,朱某5就回到房间打110报警的事实经过。10.证人薛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儿子和朱某1去张家港赌钱输了16万,要债的来了好几次,其觉得对方是合伙骗其儿子,想跟朱某1商量,联系不到朱某1。2016年11月29日晚九点多,朱某1打电话给其儿子薛某5,让薛某5去朱某1家里谈,其陪儿子一同去的,进门之后其发现薛某5被9个外地人围着,朱某1伸手说了一句“打”,朱某1母亲杨某也喊“打”,外地人都动手打其和薛某5的,其和薛某5都挡掉的,没有受伤,这时其女儿薛某4和儿媳朱某2推门进来,其和薛某5趁机逃出去,其听到罐头破碎的声音,对方一个光头喊了一声“拿刀”,光头从后备箱拿起一把半米长的砍刀对着其戳了一刀,其黑色外套被戳坏,旁边两个外地人用棍子打其,其中一个人拿棍子打在其右侧大腿上,另一个人打在其左小腿上的,其倒地,薛某5过来帮忙,光头用刀戳了薛某5一刀,旁边两个人抓住薛某5的手,又来了两个外地人用刀戳了薛某5后腰。一人戳了一刀就逃的,其就去追那些外地人,但未追到,返回时在路边看见王某3和光头跌在地上,其哥哥用拳头打了光头,其用毛竹打了光头两下,然后其押着光头回到朱某1家隔壁,后来民警过来的事实经过。11.证人薛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前段时间朱某1带着薛某5到张家港赌博输了16万,怀疑是朱某1他们诈赌,已经报警。前几天,朱某1叫了人到家里要钱。案发当晚,其弟弟打电话给朱某1,要求碰头解决这事。到了晚上9点多,朱某1打电话来说到家了,其弟弟薛某5和父亲薛某2先去了朱某1家,后其和弟媳朱某2也跟着过去,看到朱某1和他母亲在家,还有十几个外地人,把薛某5和薛某2围在中间,双方吵了起来,朱某1叫外地人动手,对方把薛某2和薛某5围在一起拳打脚踢,有一个外地人说“去拿刀,拿棍子”,几个外地人到光辉路边停着的一辆轿车尾箱拿了棍子和刀,其中一个胖子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了铁棍,胖子拿着刀朝薛某2背上打了一下,其他人用铁棍打了薛某2的腿,薛某2用拳头回击,其喊救命,村上很多人听到过来,薛某2和外地人都往北跑,村上有人来拉架,其看到有个外地人拿了刀朝薛某5身上捅了一下,其追上去,外地人往北跑,有人开车跑了,拿刀的胖子被薛某2拉住了,村上其他人也拦住了不让他走,其他人逃走了,其往回走,发现薛某5、王某3倒在地上,薛某5说被捅了三刀,捅在腰和背上的,后来救护车把薛某5和王某3送去医院的事实经过。12.证人朱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前,其丈夫薛某5被朱某1带去张家港赌钱,输了16万,怀疑朱某1诈赌,后来联系不上朱某1,案发当天11月29日晚9点多,朱某1电话约薛某5去朱某1家谈欠钱的事情,公公薛某2陪薛某5先去,后来其和姐姐薛某4不放心,也去了朱某1家,其看到十几个人在客厅将薛某5和薛某2围住,其上前劝说,朱某1喊一声“打”,朱某1母亲也说“打”,那些人就对薛某5和薛某2拳打脚踢,后来朱某1家的大门开了,人都打出去了,其在朱某1家门口的场地上看到三个男的围着其丈夫打,其上前拉,被男子推开,对方有几个人往光辉路跑,其在路边看到一个胖子从一辆银灰色轿车的后备厢拿了一把长砍刀出来,另外二个男子手中有铁棍,公公薛某2被踹倒在地,后来看到对方几个人坐在车里逃了,有人喊“快追上拦住他”,其看到拿砍刀的胖子往北走,砍刀不在手里,就追过去,只见王某3追上胖子并将胖子抱摔在地,其听到有人喊薛某5被捅了,其看到薛某5仰面躺在地上,其打120,之后回到家中开了车过去,这时看到胖子被抓住了,后警察过来的事实经过。13.证人胡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其看到儿媳朱某2急急忙忙回家开车,其出去看到村上人都围在旁边的光辉路上,路上还躺着二个人,其借着路灯看到是王某3,看到王某3身上在流血,又看到其儿子薛某5也躺在旁边的路上一动不动,旁边围着很多人,其当时就急晕过去,后来迷迷糊糊听到村民说抓到一个人的事实经过。14.证人汤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0点左右,其和姚某,4在麻将馆打麻将,听到外面有声音,其和姚某,4就出去看的,其看到从朱某1家出来的几个人从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后备厢拿了刀和棍子朝薛某2乱挥,但没打到薛某2。后来那几个人上了车,但有一个光头手里拿着一把40厘米长的砍刀没有上车,往北跑,薛某2在后面追,其当时感到害怕,就一直喊救命,薛某5父子往北面跑了很远,两部轿车也朝北开远了,就光头男子在那边,过了一会儿,其往北走看到薛某5倒在地上,王某3躺在花丛里的事实经过。15.证人姚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在孙建新家旁边的小屋里打麻将,听到屋外吵闹就出门看的,看到薛某5的爸爸和几个外地人在马路的西面的白色轿车的南面站着,因为太远,没看清在干什么,后来看见一个光头从黑轿车的后备厢拿出一把半米左右长的砍刀,其他外地人从白色轿车后备厢拿出2把同样的砍刀和2、3根半米长的棍子,光头拿着刀对着薛某5爸爸舞了几下,其就用力喊救命,光头等人向北逃跑,其也跟着去追了几十米,看到薛某5拿着半米多长的铁棍从小路追过来,与光头迎面遇见,其让薛某5不要去,光头一把抓住薛某5的肩膀,用砍刀朝薛某5身上戳了一下,薛某5就倒下的,光头又用脚踢了一下,继续向北逃跑。其让薛某5不要动。后来薛某5爸爸和伯伯等人将光头抓回来,王某3手按在腰上,说也被戳了一刀,其一直在薛某5身边没有离开,看到伤口在左侧腰部,后救护车过来将薛某5送往医院的事实经过。16.证人吴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上10点多钟的样子,其接到通知,在东林村蒋巷上有人闹事,需要去增援,就和队员李某1、朱某3、李某2一起到了现场,在现场,其看到光辉路边上有很多人,在一个路灯下面,有血迹,受伤的薛某5和另外一个人已被送到医院,最早到的队员庄某海和朱某4已经将嫌疑人带到联防队的车上,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带到派出所的事实经过。17.出庭证人庄某海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22时20分,其接到领导的电话说东林村蒋巷上有人打架,就和一起值班的朱某4一起开车到达现场,当时双方已打完架,被告人被五六个群众松散地围住,联防队的制式车停靠在离被告人一米不到的左侧,其和朱某4下车,其直接走到头上有血的一个胖子面前,现场有人指着胖子说他拿刀把人砍伤了,其问胖子怎么回事,胖子说跟朋友来玩的,看到他手上有手机要求他交出并上车,胖子把手机给其,为了胖子的安全叫胖子上车,其开车门胖子上车,朱某4去查看伤者,后来警察过来将胖子带走的事实经过。18.出庭证人朱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22时20分,组长庄某海接到电话称东林村蒋巷上有人打架,其和庄某海一起前往现场,当时被告人站在马路中间,周围有七八个人跟被告人对峙,比较松散地站着,联防队的制式车停靠在离被告人五六米的右侧,其下车后,有群众指着一个光头胖子说他拿刀把人砍伤了,庄某海就上前将被告人控制住带到车上,被告人上车后其叫他把门锁住,被告人照做,其去查看伤者的情况,后民警过来将被告人带走的事实经过。19.出庭证人薛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其听到光辉路上有人在喊”救命,杀人了”,其就出去看,看到王某3在抱住胖子不让走,南面还有人在喊“救命啊,杀人了”,其想胖子可能杀人了,想过去帮王某3的忙,几个年纪大的女人也跟在其后面跑,其从一个女的手中拿了一口锅,朝胖子头上砸了二下,王某3抱着胖子摔倒在地,胖子正面朝上,王某3朝下抱住胖子,胖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朝王某3后背扎了一刀,其又用锅朝胖子头上砸了二三下,薛某2也来了,王某3松手从地上爬起来,胖子当时也从地上爬了起来,还想往北面跑,但是当时现场聚集了很多人,胖子被围住了,我们叫胖子不准跑,没过几分钟,联防队的车也过来了,胖子被带上了警车,后来听说薛某5也被捅伤了的事实经过。20.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3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薛某5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的情况。21.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分别与薛某5、王某3、顾东旭的基因型相同的情况。2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东旭与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23.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朱某1、顾东旭等人与薛某5等人斗殴的情形。24.被告人顾东旭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经过。2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东旭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东旭与他人共同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确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东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东旭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顾东旭及其辩护人陈辉提出被告人顾东旭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东旭在作案现场没有离开、抓捕时无抗拒行为,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顾东旭是否是能逃而不逃,留在现场是否受到客观环境限制,根据相关证人证言综合评判,被告人顾东旭是因为被该村群众包围而不能跑,现场群众人数众多、群情激愤,客观上存在阻碍其离开的不利因素;被告人顾东旭手中持有手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而被告人并未实施;其归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顾东旭辩解称主动向联防队员承认捅人和主动上车均无相应证据可证实,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顾东旭及其辩护人陈辉提出的被告人顾东旭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东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迅寒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