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宏武与祁文新、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恢121号申请人段宏武。被执行人祁文新。被执行人哈娟。段宏武与祁文新、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