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国专与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专,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60号原告:何国专,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1楼。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专与被告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何国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国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国专负担(原告何国专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银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