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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9383872X。法定代表人:曾德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277970R。法定代表人:万正柏,总经理。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保证金9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