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亚娟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娟,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136号原告:张亚娟,住辽源市。被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亚娟与被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娟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治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