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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盐城巧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盐城巧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512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盐城巧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号**幢中茵海华云顶****室(3)。法定代表人:王艳。被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吕义雄。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振昌与被告盐城巧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振昌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商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李振昌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