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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青县,。何某申请张某姻家庭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