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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与刘康文、普二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刘康文,普二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09号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经营场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注册号为530421600217870。经营者:李亚东,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江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焕仙,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实际经营者毕焕仙,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刘康文,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普二囡,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与被告刘康文、普二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江川亚东轮胎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