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毛淑华与张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淑华,张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毛淑华。被执行人张瑞庆。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