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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与蓝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蓝勇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972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樟新村(李渔路与二环东路交叉口)。负责人:许万峰。委托代理人:喻帅、朱星眸,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蓝勇军,男,1987年4月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蓝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