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让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2017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蓝田县青羊路延伸段云都商务宾馆其登记入住的30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樊某甲、吕某、樊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2017年3月3日14时许,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在云都商务宾馆检查时,发现301房间人员有吸毒嫌疑,并将王某、樊某甲、吕某抓获。经蓝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检测,王某、樊某甲、吕某的检测样本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为了证实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樊某甲、吕某等人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蓝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蓝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笔录,吸毒冰壶碎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蓝田县青羊路延伸段云都商务宾馆其登记入住的30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樊某甲、吕某、樊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2017年3月3日14时许,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在云都商务宾馆检查时,发现301房间人员有吸毒嫌疑,并将被告人王某及樊某甲、吕某抓获。经蓝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检测,被告人王某及樊某甲、吕某的尿液检测样本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某到案的经过。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云都宾馆吧台工作人员。2017年3月1日13时40分左右,当时宾馆吧台是她在值班,王某一个人来开房,她当时看王某的身份证没有问题,就给王某实名登记后,开了301号房间。后王某还让再留一间房,她就留了303房间。3、证人樊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凌晨她从云都宾馆511房间到了301房间,当时她去以后王某、樊某乙、吕某三个人都在,她们谝了一会,樊某乙还是王某问她微信有50元没,具体是谁她忘了,说要买冰毒,她用她手机给王某转了50元红包,樊某乙也给王某转了50元(通过微信红包截图来看实际上是她给樊某乙转了50元,樊某乙给王某转了100元)。然后谁联系一个叫“老九”的买货,谁联系的她也没注意,最后吕某将冰毒取回来的。她们就用自制的“冰壶”吸食,吕某先吸,再是樊某乙,接着王某,最后是她,她吸了两三口,她吸完后又给吕某了,吕某将剩下的吸完了。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日下午两三点他到云都宾馆301房间闲谝,这个房间是王某开的。他去时房子只有王某和樊某乙,谝到晚上的23时许,他就出去买饭。他再回到宾馆时,樊某甲和王某、樊某乙就都在301房间了。吃完饭他就在那用手机玩游戏直到凌晨三点左右,王某说樊某乙给她发了100元红包,她用手机联系“老九”给送货。后过了一会,王某就让他下楼到万豪酒店路口找“老九”去拿冰毒,他下楼将冰毒拿到房间以后,他就找到他用饮料瓶及吸管自制的冰壶,他们就一块吸食了冰毒,先是他,依次是樊某乙、王某、樊某甲。吸食完之后,他就下楼将用过的冰壶及锡纸扔到宾馆前的路边了。5、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蓝田县云都商务宾馆301房间。6、蓝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蓝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王某、樊某甲、吕某的尿液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7、蓝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3日14时许,因被告人王某与樊某甲、吕某吸食毒品,经现场检测,三人尿检均呈阳性,蓝田县公安局决定给予三人分别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8、手机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17年3月3日凌晨3:28分樊某甲通过微信红包给樊某乙转了50元,3:38分樊某乙通过微信红包给被告人王某转了100元,3:41分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红包给“老九”转了100元的交易记录。9、提取笔录,吸毒冰壶碎片,证实2017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樊某甲、吕某及樊某乙吸毒时所用的工具。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许,她在云都商务宾馆开的301房间,樊某乙给她发信息说她没有地方睡,她给樊某乙开的303房间,樊某乙和樊某甲一起来的。3月3日凌晨她和吕某、樊某甲、樊某乙都在云都宾馆301房间,当时大概凌晨3点左右,她正在睡觉,樊某乙把她叫起来,说给她微信发了100元红包,让她给“老九”转过去,说是买冰毒的钱,她先用她手机给“老九”打电话要100元冰毒,“老九”问送哪,她说二十米路口。联系好以后,她就用微信红包把钱给“老九”了,过了十几分钟,“老九”说到了,吕某就下去取冰毒去了。吕某将冰毒取回来以后,当时房间吕某已经准备了一套吸毒工具,吕某先吸了一两口,接着樊某乙吸了四五口,她跟着吸了两口,樊某甲吸了两口,最后吕某把剩下的吸完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王某亦无异议,证据之间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多人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方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