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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朱某、清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朱某,清某,巴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04号原告:孟某,男,蒙古族,1980年7月1日。被告:朱某,女,蒙古族,年龄不详。被告清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被告巴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朱某、清某、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