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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勇与冯瑞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冯瑞娴,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514号之二原告:周勇,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娴,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原告周勇诉被告冯瑞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巧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