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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B区020室,组织机构代码55888093-2。法定代表人:顾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109-3。法定代表人:卢跃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