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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永光与吴洪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光,吴洪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06号原告:赵永光,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吴洪俭,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赵永光与吴洪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赵永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永光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