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鑫豪缘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鑫豪缘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建业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区运河机械厂,乔志安,胡延华,李朋朋,谷丽华,高福鑫,莫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2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鑫豪缘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建业润滑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运河机械厂。被执行人:乔志安。被执行人:胡延华。被执行人:李朋朋。被执行人:谷丽华。被执行人:高福鑫。被执行人:莫秀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济仲案字2017第1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