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永库与杨义胜、祁宗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库,杨义胜,祁宗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88号原告:范永库,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义胜,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祁宗来,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范永库诉被告杨义胜、祁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永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库与被告杨义胜、祁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永库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范永库负担。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