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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永库与杨义胜、祁宗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库,杨义胜,祁宗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88号原告:范永库,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义胜,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祁宗来,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范永库诉被告杨义胜、祁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永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库与被告杨义胜、祁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永库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范永库负担。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