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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小成与姚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成,姚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成,女,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姚康,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成与被执行人姚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字1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康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小成各项经济损失136222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81元,执行费1943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