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金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金培,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山市,住鹤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鹤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金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金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害人许某1在被告人许金培家中玩耍时,不慎将其房屋(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南景湾193号502房)的钥匙遗漏于许金培家中。被告人许金培拾获许某1遗漏的钥匙后遂起贪念,伺机实施盗窃作案。2017年1月25日早上,被告人许金培得知许某1一家回宅梧老家贴对联,遂拿许某1所遗的钥匙窜到南景湾193号502房实施入户盗窃,将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欧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7361.3元)、浪琴牌女装机械手表一枚、1克拉镶钻戒指一枚和戒指、项链、脚链、手链、吊坠等金某一批(经鉴定被盗的手表和金某价值合计人民币58380元)盗走。同年2月3日,被告人许金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许金培家中查获被盗的欧元1000元、浪琴牌女装机械手表一枚、1克拉镶钻戒指一枚和戒指、项链、脚链、手链、吊坠等金某一批。案发后,起获的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金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袁某、许某2、黎某、余某、许某3、梁某1、梁某2、陈某、许某4、夏某、许某5的证言,被告人许金培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金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金培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其主动缴交一定数额的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金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被羁押时间2017年2月3日至同月4日,应折抵刑期1日。即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许金培向被害人许荣超退赔赃款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真盛人民陪审员 古福荣人民陪审员 李洁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晓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