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叶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叶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叶生,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叶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指控:2017年5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沈叶生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三村二区15号的联众网吧内,见被害人代某熟睡,便盗窃其放在身边电脑桌上的亿达牌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叶生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叶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沈叶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叶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叶生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叶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叶生退赔被害人代家风被窃亿达牌手机1部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鲁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