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卡丽、舒娟与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卡丽,舒娟,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李利卫,朱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318号原告:邹卡丽,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舒娟,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用平,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怀兴,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峰,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228号景源商务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李冠谦,校长。被告: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九盛欣邦写字楼7楼。法定代表人:李文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利卫,男,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李文峰之父。被告:朱岳华,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李文峰之母。原告邹卡丽、舒娟与被告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尚学校”)、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尚公司”)、李利卫、朱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卡丽、舒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用平、凌怀兴,被告李文峰、学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学尚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卡丽、舒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立即连带偿还原告邹卡丽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2050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立即连带偿还原告舒娟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5500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利卫、朱岳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3月30日起,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因办学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邹卡丽、舒娟借款,原告邹卡丽、舒娟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向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分别借款920000元、870000元,期间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分别偿还了邹卡丽、舒娟借款本金120000元、170000元及部分利息。2017年5月3日,原告邹卡丽、舒娟分别与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签订书面对账协议。该协议确认,截止协议签订日,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尚欠原告邹卡丽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04500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尚欠原告舒娟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41000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此外,协议还约定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之间互负不按份、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4日,原告邹卡丽、舒娟与五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李利卫、朱岳华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邹卡丽、舒娟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对账协议书两份。拟证明两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分别与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签订《对账协议书》,双方确认三被告尚欠原告邹卡丽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04500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尚欠原告舒娟本金700000元、利息141000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且三被告应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至本金清偿为止。证据三,协议书。拟证明2017年5月4日,两原告与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李利卫、朱岳华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利卫、朱岳华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据四,银行转账凭证十二张。拟证明邹卡丽除了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95000元外,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本金705000元。原告舒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700000元。被告李文峰、学尚公司辩称:1、2015年2月17日,原告邹卡丽以其儿子邹新名义以20万元价格收购了被告学尚公司20%股份;2、2016年9月28日,原告邹卡丽以10万元价格收购了被告学尚学校10%股份;3、经过我与财务查清账目和调取个人和公司银行流水,原告邹卡丽实际转账金额除去30万元股本金为38万元;4、原告邹卡丽夫妇于2017年5月在被告学尚学校办公室打砸学校的苹果电脑和公司笔记本电脑、办公文具被砸的一塌糊涂,并对本人进行了殴打;5、原告邹卡丽夫妇于2017年6月11日在学尚教育教学区域赶走了所有在读学生,并对学校大门用U型锁锁住三天,学尚教育所有学生被迫停课,导致学校最后关门。今日在法庭提起侵权起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提请法院一并处理。6、原告邹卡丽夫妇与原告舒娟于2017年5月3日下午胁迫我必须喊父母来,三人并于5月3日晚上7时冲到办公楼一楼电梯准备上楼去赶走学生,并锁门,为了不影响同学们中高考升学前途和教学秩序,我进行了阻止并且劝说,我同意请父母过来商量。7、原告邹卡丽夫妇与原告舒娟于2017年5月4日与我父母见面,进门威胁,必须签字,如果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就去法院起诉,你的两个儿子就要坐牢,并亮出两把铁锁,今天就要锁门。父亲惊恐万分,被迫在指定首页空白最后一页签字。我母亲由于听力有阻碍,不知所措,并流泪,未在协议上签字。我和父亲签完字,在所在空白处未填写任何内容的情况下,原告拿走五份协议原件,并说还要改,未给我和父母任何一方一份,扬长而去,至今未给我们一份。6月26日我要求法院给我的《协议书》第二页内容与当日签字时内容完全不符,面目全非,我发现第二页各段落行与行间距完全不同,左上角有三颗订书针印迹,由此证明第二页内容纯属造假。签字当天原告只说我家房屋拆迁款拿出部分偿还债务,从未提及我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之说。签字后我已明确告知两位原告:房屋已经抵押,原告拒不听从。被告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借款由股东承担,概与父母无关。被告学尚学校没有答辩。被告李文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第三笔120000元转账是事实,但是没有借款800000元现金的事实。第二笔2015年2月17日的20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认购股权的股本金;邹卡丽欠款是68万元,没有80万元。因为8万现金是没有给李文峰。2015年7月14日的借款12万元已经清偿。2013年4月11日、4月18日两笔钱是暂时打到李文峰和姚常昱账上的。2016年8月27日借款和李文峰没任何关系,当时不是李文峰组织学校工作,是由其他人出面借款。本金总数李文峰经手的只有60万元,没有70万元。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在李文峰签字之前协议书是空白内容,是原告后来填写,并且第二页内容和签字时完全不一致,这个协议第二页第四条每行行间距和其他行间距不一样,由此可以证明内容进行了修改,三、五、六条当时李文峰都没有见过。第三页内容没有问题。对证据四,无异议。被告李利卫、朱岳华辩称:我俩作为被告李文峰的父母,对学尚学校向原告借款一事一概不知。我俩的工资借给学校发老师的工资,房子于2014年4月作抵押贷款,至今未收回。现就原告邹卡丽、舒娟二人起诉我在《协议书》上签字情况陈述如下:1、2017年5月4日上午九时许,原告舒娟、邹卡丽、郑社求(邹的爱人)迫使李文峰给我电话,骗我到景源办公室去,一进门,舒亮出一纸诉状,还有两把铁锁,你儿子要坐牢,要锁门,郑说如果锁门,师生和家长告状情况更加严重,李文峰死路一条。出于爱子之心,在他们先打印好尚存很多空白的地方违心的签了名,老伴不同意看都没看,我为她签了名。协议第十条一式五份,各执一份,签完后没有给我和儿子一人一份,说还要改。6月16日郑又找我要身份证遭我拒绝,舒娟打电话威胁我,不拿身份证后果自负。6月10日早7点锁了门把师生赶出去了,他们一直守到晚上11点半;2、6月26日我从云溪法院给我一份5月4日我签字的那份复印件的《协议书》,所有空白处用笔填写的内容及第2页部分打印的内容都是5月4日以后添加和曲解的。可检测笔迹。这就是5月4日签字后不给原稿便于造假的阴谋。主要是第2页,如当时房产信息、面积、权证号根本不记得,也没写。5月6日邹在景源大厦门口找我要房产权号,要我用身份证到房产局去咨询,说明5月4日没有填,而现在填写的一清二楚,请检查是谁窃取个人信息填写的,追究其源。还有第三条是签字后添加的丁方同意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其名下之房产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至于另有“借款协议”只是他个人意见,没有征得我同意,我年已80高龄,不可能连带责任担保,应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我从来没签字;3、原件造假的另一证据是复印件第一页左上角仍有三次订书针复印后痕迹。已拆散原件由舒娟托人修改补充3次,原告隐匿原件,将修改后的假原件送交法院。4、儿子的欠款是必须偿还的,但因欠款过多,原告诉拒不还款属不实之词。收到传票后,我问儿子还款情况,他说近两年来,每个债主都还了一些,给邹卡丽、舒娟还本金分别120000元、170000元及部分利息。恒帮投资公司还420000元,因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计划拨款,学校的钱都在家长手里,学生费用作为老师工资、房租、水电、日常开支,利润很少。所以不能承诺还款的具体日期。6月10日邹、关于锁学校门扰乱教学秩序,截断经济来源,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5、《协议书》上我没有写还款日期,更没有用我的房子抵押担保公司的债务。学校、公司的债务不能由李文峰一个人承担,请法院通知股东陈未名、姚常昱共同承担。按原告意见监管协商公司收支安排还款计划是可以的,但我不负子债父还的义务,更不能用强制手段欺骗父母为子还款,为维护老年人的权利,保护老人身心健康,请法院调查落实,判如所诉。被告朱岳华辩称,签《协议书》时我在场,我眼睛不好,《协议书》上的“朱岳华”签名是李利卫代替我签的,至于手印是不是我捺的,我不记得了。被告李利卫、朱岳华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开始签字时候我比较紧张,粗略看了下,后来发现全是空白,主要是第二页第三条,之前根本没有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房产证上面当时都是空白,根本没有这些,是原告后期填写。我只是说房子拆迁了我还是给李文峰还一部分,并不是连带担保。我要是知道有这种阴谋我当时就照相了。被告李文峰、学尚公司、李利卫、朱岳华举证如下:证据一、认购股权书、股本金收据,证明30万元是股金,不是借款。证据二、补充协议,证明学尚公司对外债务包括两原告在内总共250万元。证据三、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责任。两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三性都有异议,与原告无关,另外收据只有10万元。对证据二的三性有异议,股东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无法核实,协议的内容是股东之间怎么偿还债务的约定,与原告无关。对证据三的三性有异议,其内容是原来的三个股东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人,与原告无关。另外,学尚公司现在的股东变更为两位,这份协议书已经过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定性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显示,从2013年4月11日起,原告邹卡丽、舒娟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分别向学尚公司、姚常昱(学尚公司现股东)、王顺(学尚公司原财务人员)、李文峰等人转账和存入现金。这些资金往来是借款还是入股股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2017年5月3日《对账协议书》两份,该协议书的第一条表述“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6年8月27日,乙方(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先后分6笔向甲方(邹卡丽)借款92万元、分9笔向舒娟借款87万元、月息2%”;第三条表述“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邹卡丽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4500元,尚欠舒娟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41000元”,本院认为《对账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由此确认原告转入或存入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的资金是借款。被告李文峰、学尚公司辩称,原告邹卡丽实际转账金额只有68万元,而其中的20万元是原告邹卡丽以其儿子邹新名义付给被告学尚公司的股金,还有10万元是原告邹卡丽付给被告学尚公司的股金,三被告仅欠原告邹卡丽本金38万元;被告向原告舒娟借款金额只有60万元,其中30万元是学尚公司借的,另外30万元是李文峰和姚常昱共同借的,并提供了2015年10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15年2月17日《股权认购书》、2015年2月7日《10万元股本金收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学尚学校与学尚公司债务偿还的补充协议》四份证据。本院查明,《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案外人何立群与被告李文峰等人签订的,《股权认购书》是案外人邹新与学尚公司签订的,《10万元股本金收据》是学尚公司向邹新出具的,《关于学尚学校与学尚公司债务偿还的补充协议》是两个单位的股东之间如何偿还债务的问题,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股权转让和股权认购发生在前,《对账协议书》签订在后,被告的证据不能推翻《对账协议书》确定的内容,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李利卫、朱岳华担保的问题2017年5月4日,两原告与被告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是借款情况,第三条的主要内容为:“由于李文峰无力偿还两原告的债务,被告李利卫、朱岳华同意为李文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本案原告邹卡丽、舒娟、被告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均签名、捺手印,被告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均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该协议书是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利卫、朱岳华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利卫辩称该协议是受原告胁迫和欺诈签订的,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文峰李利卫辩称原告更换了协议书第二页,篡改了合同的内容。本院认为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而该协议书同时加盖了两个单位的骑缝章,被告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岳华辩称自己的名字是丈夫李利卫签的,手印是不是自己捺的记不清了。本院认为被告李利卫代替朱岳华签名时朱岳华在现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朱岳华没有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手印的真实性,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拖欠邹卡丽借款800000元、拖欠原告舒娟借款700000元,被告李利卫、朱岳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实清楚。由于原、被告在《对账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李文峰、学尚学校、学尚公司对借款承担不按份、连带清偿责任,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邹卡丽夫妇于2017年6月11日在学尚教育教学区域赶走了所有在读学生,并对学校大门用U型锁锁住三天,学尚教育所有学生被迫停课,导致学校最后关门,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提请法院一并处理的意见,因被告的诉讼请求为侵权之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以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邹卡丽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2050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舒娟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5500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利卫、朱岳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应付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75元,减半收取10387元,由被告李文峰、岳阳市学尚教育培训学校、学尚教育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利卫、朱岳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平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珂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