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2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20之1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秦某某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名下的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某某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妮 关注公众号“”